事情进展到这儿一切都正常,然后在宣判时法官会在量刑时会考虑被告的认罪态度等各方面因素,做出相应判决。同时从相似性角度来说,和伯格曼案也差不多,如果不考虑那个见鬼的州联邦并联公诉-审判的机制的话。
按照正常推断圣托贝尔先生大概要坐上三五个月的牢,这是由纽约州无数的类似判例所决定的,对法官而言这也是小菜一碟的事情。
可是由于一系列法庭衙门内部的技术性延误,这个案子被拖了下去。
在拖延过程中,被告不知道处于何种目的更换了律师。
新律师雷厉风行,在到任后的第三天就向法庭撤回了之前的认罪意向。
被告在撤回申请的附件中的宣誓表中声称,他在认罪时并不知道针对他的重要证据是由执法者通过非法搜查所获得的,所以根据毒树之果原则。这些证据是无效的。
这又和是不是和谢尔顿案子的细节与逻辑非常类似。
但这份宣誓词的准确性受到普遍质疑,因为被告在认罪前就已经确认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此时再忽然说非法难免有出尔反尔的嫌疑。
于是针对“重要证据是否被执法者以违法的行为玷污”的查证又让这个案子继续被拖下去。
一直拖到原本负责审判的法官退休,另一位新法官接手。
而公诉人方面也换了人员,原公诉人离开,由新检察官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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