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七出”之条一并规定了“三不去”的限制条款,“与更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有所取无所当不去。”
合称“七出三不去”意思是说即使妻子犯有七出之条,但是有与丈夫为夫家长辈守孝三年的,娶妻之后富贵兴家的,妻子的娘家无人的,丈夫都不可以休妻,但犯恶疾和淫佚除外。
所以如果丈夫除去以上理由无故休妻的,不但无效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这些都表现的古代婚姻制度,是从道德伦理上做出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维护家庭婚姻的稳定,一方面严格要求妻子的品行操守,另一方面也要求丈夫必须尊重和保障妻子的权利。
除了七出之条可以离婚外,唐代以后还规定了“和离”和“义绝”。“和离”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
“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是指夫妻双方实在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不追究双方责任。
这种和离制度在法律上虽然有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少运用,毕竟离婚不是光彩的事非到万不得以,不会选择离婚。
“义绝”,是说夫妻双方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殴斗、通奸、杀伤等行为的,夫妻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处以徒刑一年,强制离婚。
也就是说,在古代那种苦大仇深,两个家族间因各种原因结成姻亲,而一旦双方家族中人反目成仇,再如何情比金坚,也是不可以在继续生活的。
虽然婚姻是一生的承诺,夫妻本是同林鸟,但是大难来时,不管愿不愿意都是要各自飞的.
再说那个亲上加亲,从西周开始,历代的婚姻制度都对很多不能结婚的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同姓不婚”一条,几乎历代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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