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这个良好的时机,子产开始在郑国推行“丘赋”制度,估计就是类似于当年鲁国搞的“丘甲”制度类似,大致上就是将农民按照“丘”的规模进行编制,然后按照一个“丘”的规模,计算应该出多少赋税,或者是出多少甲士的意思,目的就是增加赋税的收入或者是扩大征兵的范围,但是,这样一来,就等于打破了以前的规矩,进行了改革,必然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很多人开始就咒骂子产这个“野心派的改革家”。
甚至说:他的父亲子国在鲁襄公十年,因为郑国内乱被杀,也是因为这个儿子子产太毒了的原因,儿子克死了父亲,子产就像是蝎子的尾巴,太毒了,他这样的改革并发布命令,郑国将要怎么办?
子产很坦然,他认为只要是有利国家,他自己个人的得失和生死就不要紧,何必去关心那些闲话和诬陷。
为了让郑国的人都知道自己的政策,和违反政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子产于鲁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的正卿(相当于宰相)子产,主持制定了一套国家法律--刑书。刑书先是写在竹木简上,由国家的官吏掌握施行。之后,子产下令把刑书铸在鼎上,放在王宫门口。让全国百姓都能够看到这个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这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
这个事情对晋国的大臣叔向震动很大,他连忙向子产写信,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其中就有很多符合当时执政理念的观点,我们既不说他的观点是落后的,也不能说他的意见是反动的,这都是历史环境中的必然产物。
叔向首先在信中对子产进行否定,并提出以前自己很看重子产,而现在并不是这样的观点了,主要就是基于以下的问题:
“在以前的国君衡量臣民是否犯罪,是根据犯罪的轻重来衡量,并不是根据法律条文,主要就是害怕老百姓有攀比之心。其实这就是身份的区别,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区别,如果平民好贵族一样标准,社会岂不是乱了?”
对于叔向的这个观点,我们千万不能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思想来衡量,这可是先秦时期的社会状态。
叔向还认为:
“管理国家的基础是靠着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约束,用礼仪来奉行,用信用来保持,用仁爱来奉养,用爵位俸禄来理顺,用刑法来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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