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亣洪,男性,1972年3月18日生人,汉族,*************************
过失杀人罪2【长篇】--雷神大洪(148
辩护人余德水,潼川先锋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职称)。
南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1998】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亣洪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亣洪及其辩护人余德水,证人马为国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亣洪于1998年10月7日在潼川县零公里镇商城街76号【新疆辣子鸡】饭店888包房内,因酒后失德,怨气泄愤,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配枪--五四式手枪的枪把,故意将同事席平达砸晕,经潼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证人马为国等五人共同指征,经西陕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西京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雷亣洪随身携带的配枪上的指纹和血迹,以及枪托形成的创面和死者席平达受伤部位完全吻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罚基本量刑范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辩护人余德水辩称,被告人雷亣洪和被害人席平达为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十分和睦,案发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及另外两名同事马某和魏某一起庆祝破案,吃饭饮酒,期间也没有发生任何矛盾,这些都是被告人事后回忆所称,至于公诉人称被告人酒后失德,因怨泄愤的观点不成立,理由是被告人从来没有过酒后发酒疯的经历,甚至都很少饮酒,这有同事张某,李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和被害人也从未有过任何矛盾,这里有被害人妻子邱某和母亲王某的证人证言,并且事发后,被告人迅速和被害人的家人取得了谅解,并且积极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雷亣洪应该为过失致人死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雷亣洪和被害人席平达平时并没有矛盾,被告人雷亣洪平时在警队口碑极好,没有任何酒后不良的记录,据被害人席平达的家人证明,两人之间不存在泄愤伤人的主观故意,综合证人证言,证据链所向,经本院合议庭商议,一致认为,被告人雷亣洪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亣洪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两年另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另六个月,介于被告人已经在拘留期间关押一个月另两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另二十九天。。。
本章完,待续-雷神大洪(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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