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强加给殖民地的不同等制度。要取消领事裁判权,何其艰难!
日本最早于1890年废除,土耳其于1923年、暹逻于1927年、波斯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先后废除领事裁判权。
二战后,华夏在形式上废除了领事裁判权,从实质上废除,已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事了。
对付洋人的领事裁判权,最好是将其消于萌芽状态。
1855年,洋人虽然取得了部分领事裁判权,但远不像后来那样肆无忌惮。到了清末时,外国领事不仅可以在司法上管辖本国侨民,还能管辖本国侨民的家属、仆役、外商的雇工。
甚至,就连信仰基督教的华人,都能得到外国领事的特殊保护。(教民横行无忌,引起华人愤慨,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义和团”运动。)
儒家传统“息诉”思想、满清官员的懦弱无能,进一步助长了领事裁判权在华夏的泛滥。
最开始时,满清在西北开放边城与中亚等国贸易。浩罕国收留张格尔叛党,援引穆斯林传统,要求在边城派遣代表,管辖本国商人,处理贸易纠纷。
满清国力衰退,对回疆的掌控力大不如前,便同意了浩罕国的请求。穆斯林在华自治,自元朝时便有先例。这便是满清开放领事裁判权的开端。
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因文化、法律不同,中英屡出纠纷。
例如,早在乾隆年间,一艘英国船只在鸣放礼炮时,误杀两个华人。乾隆帝龙颜大怒,当地官民也一片哗然,按照华夏的朴素传统,要求英国人杀人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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