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读到:已婚妇女不能签订契约。她想租房子?不行,必须有丈夫签字。她想卖东西?不行,必须有丈夫同意。她想请律师打官司?不行——因为她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不能起诉,也不能被起诉。
她读到:已婚妇女没有子女的监护权。如果丈夫死了,遗嘱里可以把孩子交给任何人抚养,唯独不需要交给母亲。如果夫妻分居,孩子自动归父亲。如果父亲死了,孩子归父亲指定的监护人——哪怕那个人是丈夫的远房表弟,对孩子的母亲一无所知。
她读到:离婚几乎是不可能的。丈夫可以通奸,可以殴打,可以抛弃,可以挥霍光所有财产——妻子除了忍受,没有别的选择。除非她能证明丈夫犯了“极端残忍”的罪行,还要花一大笔钱去教会法庭打官司,打几年甚至十几年,最后还不一定能赢。
她读到:未婚女性的处境也好不到哪去。没有财产继承权——家里的房产土地,全部传给儿子。女儿能分到的,只有一点点“嫁妆”,还得看父亲愿意给多少。如果没有父亲,没有兄弟,没有丈夫,那就只能靠亲戚接济,或者自己谋生。
她读到:女性可以谋生的职业,屈指可数。
给贵族太太当伴娘——名义上是“陪伴”,实际上是半个仆人,没有薪水,只有食宿和一点点零花钱。运气好的,跟着太太出入社交场合,有机会嫁人;运气不好的,等太太死了,自己也就没了着落。
当家庭教师——就像威尔逊小姐那样。有一点薪水,有一点体面,但随时可能被解雇,随时可能被流言中伤,随时可能被赶出去,无处可去。
进修道院——那是天主教的事,新教的英国没有几座女修道院。剩下的,只有进“济贫院”,或者……去街上。
玛丽读到这一段的时候,手指轻轻发抖。
她想起威尔逊小姐那张永远平静的脸。想起她说“我早就知道会这样”时的语气。想起她临走时按在自己肩膀上的那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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