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作者是一位叫“T·S”的先生,出版于三十年前。她翻开第一页,那些密密麻麻的字扑面而来。有些词她认得,有些不太认得,但连在一起,意思慢慢浮现出来。
“依照普通法之原则,已婚妇女之人身与财产,皆归于夫权之下……夫与妻在法律上视为一体,此一体即夫也……”
玛丽皱起眉头,又读了一遍。
“夫与妻在法律上视为一体,此一体即夫也。”
她不太确定自己有没有理解错。于是又往下读。
“妻无独立订立契约之权,无独立持有财产之权,无独立进行诉讼之权。妻之动产,于婚姻成立之时即归夫所有;妻之不动产,夫有权管理并收取其收益……”
玛丽合上书,愣了一会儿。
她又抽出一本。这本更厚,书名是《女性境况考》,作者是一位牧师。她翻到中间,随便读了一段:
“女子出嫁后,其法律人格即被悬置,或曰被吸收于夫君之人格中。彼不能保留其姓氏,不能保留其财产,不能保留其意志。彼之一切,皆为夫有。”
她再抽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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