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简单,但在这个问题上,大法官们可从来没有达成过一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并且这个想法获得了学派或者某种政治势力的背书。
大家各执己见,只能获得最小的共同认知。
大法官们最早选择“露骨描述性的内容”作为“色情物品”的定义。
但后来发现依然太过宽泛,老实说那些片子露骨是没啥,但露别的地方倒是家常便饭。
从“杰克百里斯判例”开始,确立了只有“硬核色情物品”才是“淫秽物品”,但是什么是“硬核色情物品”,也始终缺乏统一标准,但可以肯定一般的露那就不算了。
不属于“硬核”但还挺黄的玩意叫做“猥亵物品”(indecy)-对性有露骨的描述,但并非“硬核色情物品”的,都属于“猥亵物品”。
“猥亵”和“硬核”的区别在于,前者受宪法和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后者不行。
(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只要米勒寄出去的那五本书不是“硬核色情制品”,那么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干涉其邮寄的行为,也无法对其邮寄的东西进行内容审核,那他就是无罪的咯。
米勒的律师就是打的这个主意。
于是官司就这么一路打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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