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勒肯定也觉得日了狗了。
这事情全加州的书商都在干,凭什么就我要上法庭?
他的律师拿到案子后,也挺为难。
因为案情清楚的就像白铁板上叮俩苍蝇一样,自己的委托人就收钱寄毛杂志了,按照现行加州法律这就是要去吃牢饭的。
钢一般的事实无可抵赖。
但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律师也是要讲职业操守。
思来想去,还真就给他想出了一个辩护策略。
从何谓“色情物品”的定义下手。
只要能从法律上证明寄出去的那些肉香扑鼻的杂志不算“色情物品”,那岂不是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这种事情在爱德华看来简直是让人笑掉大牙。
建国都快两百年的超级大国,竟然连什么是“色情制品”的定义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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