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现象都足以说明,法为天地之用,是具有无穷潜力的规则表象。
当初在立下史家学说之时,杨拓也曾考虑过法家学说。只观其潜力,法家学说更在史家之上。
可是最后,杨拓还是选择了“史”,而非“法”!这其中固然有律法之缺陷,更是杨拓自我之道的选择。
显然,历史之道比律法之道更适合杨拓自身之道。
法家潜力虽足,也有其缺陷。那就是其条文僵化,不知变通。这一点,既有其益,也有其弊。
益,则在于,律法不可变通,能够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可以维护法的公平性,这是“法”存在的底线。
法若是不公,轻则如溃堤之蚁,腐蚀世界的公义;重则如大厦欲倾,天塌地陷,混沌重生,不分清浊,不辨善恶。
世间将重回上古洪荒,生灵茹毛饮血,不尊仁义道德,无分忠奸善恶。
若好人没有好报,恶人没有恶报,则混乱将生,天地永无宁日。
这是法的根本,是规则的自我约束。
可也因为这一点,亦会产生许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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