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臂上“奴-秦重”字样的刺青已经结疤,但端木风的心里仍在流血。
待氏兄弟不但偷走了端木风的钱,居然还把他卖给了望月客栈的老板吴德录!
买卖人口的事本不足为奇,端木风的贴身侍女晓星就是从宋下感育所里买来的孤儿,原本也是庶族富裕人家的女儿,父亲是个珠宝商人,不慎败坏了生意,欠下巨鲸钱庄巨额借贷无力偿还,最后只能全家典身偿债。当时晓星还是个一岁多的婴儿,自然是无人愿意购买这么个只会吃饭的小东西,于是就由宋下官府出面以极低的价格买下,寄养在明诚灵道寺所属的感育所中,待到她长大成人,能卖力干活时再典买出去,偿还官资。多亏了晓星没长一张漂亮的脸蛋,不然官府会优先考虑把她买到妓院里去,因为妓女的价格可比寻常侍女的价格高多了。
僧家官家都能做的买卖自然是要有所依凭的。这个依凭就在《大教典》里,其中《圣谕篇》内有一条姜宗先师的训谕,把欠债不还的老赖定义为无信义者。先师称此种恶行亵渎的是三生六系之一——三品中的义品。他人本着一颗慈悲之心接济你的困苦,而你却用无耻的失信作为回报!这是对天皇上帝的元性和人类所崇尚的至高品质——仁爱的肆意践踏。无信义者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先师的训谕,元教的贤圣们在制定《大元圣律》时就把无力偿还或故意拖欠债务的无信义者列入十大恶行之内。当然老赖们不会像另外九恶一样被处以极刑,对他们有一种独特的惩罚手段——典身偿债!
《大元圣律·典偿则》规定:如若无力偿还债务,圣廷法司有权强行典卖欠债者以补偿债权人的慈爱之心遭到的创伤和神圣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损失!
具体分为官买和私买两种形式,前者有官府出资买下欠债者,发配到白海长城做奴工;后者则允许私人买回做家奴。两者均被圣廷承认,无论被卖身者是庶族还是土族,一律入奴籍,除非主人本人自愿放所有权,否则终生为奴。
最后还特意注明,此律条只适用于庶族和土族!世族无信义者将另行处置。
买卖人口虽然合理合法,但绝不是随便就能进行这种交易的。为防止被一些心术不端者利用,把它当成寻常买卖大发横财,早在巨蟹纪一一五一年圣廷平等院就制定出一套严格的施行轨则来加以限制。首先规定只有无力偿还欠债的无信义者才可典卖,其它形式的无信义者不属于十恶,不适用《典偿则》。不管是自我典卖或被迫卖身,典卖人需要提前两个月向自身教籍所属寺院提交申状,以便平等所方面对被卖人所犯罪行进行核查,如果事实与申状相符,此桩交易才会被准许。
交易还必须得到被卖身者教籍所属寺院和典买者教籍所属寺院双方认可,被卖身者必须在场的情况下连同买卖双方,五方同时在约凭上加盖印信或签下花押,交易才算是合法的。买方还要上缴占交易数额半数之多的“消罪款”,据说是为了消弭买卖人口这一行为本身的罪孽,因为天皇上帝留在《大教典》中的神谕把人奉为世间的首灵,是唯一拥有智情的生灵,与其它无智情万物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用对待无智情之物的手段对待人!《圣律》和《大教典》在这一问题上激烈相撞了,而且矛盾看起来是绝不可调和的。但这一点也难不住智慧超凡的贤圣们,他们就想出了“花钱赎罪”这一绝妙方法来调和两大圣典之间的冲突。结果效果出乎意料的好,施行一千三百年来,信民们早把它看作了天经地义的事。毕竟钱确实有赎罪的功用,不然成千上万座寺院中的消罪烛卖给谁?
我怎么就成了老赖?!被告知自己成了他人的终身奴仆时,端木风除了些许惊讶之外并没有惊慌,他把这当成了一场误会,不相信惊溪镇天帝庙在没有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就轻信那对无耻的兄弟一面之词,把自己列入奴籍!也不认为一个小小的天帝庙敢单方面签发给吴德录典卖人口的约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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