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贩卖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
陛下,大宋时,其在京师设有都商税院,在各州县均设立了商税务:“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也就是说,一个县至少有一个商税务。
再反观我大明,税课司局,京城诸门及各府州县市集多有之,凡四百余所,其后以次裁并十之七。
大宋立国之后,至大宋道中年间,岁入税课钱四百万贯;天禧末,增八百四万贯”;
皇祐中,岁课缗钱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九百贯,而大宋天禧年之后,商税年额大约为八百万贯,是我大明商税总额的六十倍之多。
就就以大宋熙宁十年,华亭县辖下的青龙镇为例,青龙镇的商税收入为一万五千贯,这已经相当于我朝太祖皇帝时全国商税总额的十分之一强。
而臣所说这里的商税,指商税务对市场商品征收的“过税”与“住税”,并未包括茶盐酒的禁榷税与市舶收入。
据臣简单的统计,宋代单酒税方面的收入,就常年保持在每年一千二百万贯以上。
再反观我朝,在弘治皇帝时,商税课钞,共四千六百一十八万九千贯。
陛下,这个数字听起来似乎是一个大数目,但弘治年间我大明宝钞已经严重贬值,每钞一贯折收银三厘,因此四千六百余万贯宝钞以银计之,不过一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两有奇。
陛下,我大明全国一年的商税收入不足十三万两白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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