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须举手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言者,优先于已发言者。在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言者中,对当前动议持反对意见者,又优于持赞成意见者。”
“第四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五条,发言完整原则:发言时间结束之前,不能打断他人的发言。”
“第六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七条,限时限次原则:在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保证下,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一事一议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九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十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遵守裁判原则。”
“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具体规则为:入场后,每人初始为十二分,违反不同的规则,处黄牌警告,并扣一到三分。十二分扣完后,处以红牌离场。离场人员无辨论与表决资格。”
“第十二条,多数裁决原则:在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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