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了项目公司的控股权,将B列为被告,C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请是判令BC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赔偿其损失6000万元。
白清浅代理第三人。
A公司的理由是BC恶意串通使其丧失了控股地位,损害了它的利益和国家利益。
庭审中A公司代理律师再三强调,当地政府给项目公司的优惠政策都是基于D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是给D的优惠政策。项目公司目前尚未盈利,股权转让的溢价部分是优惠政策土地资源所得,故该部分是A公司的利益损失;同时也是损害国家利益的部分。
政府的优惠政策向来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项目公司的土地是经过公开招拍挂所得,何谈政府私相授受,独独给D公司的呢?
A公司是当地法院所在地的明星企业。庭审中,白清浅明显感觉到法官都是按照原告的思路引导各方递交证据和辩论。
庭下交流的时候,法官还,法官的思维和律师的思维是不同的。可法官你不是顺着原告律师的思路在审案子吗?可曾思考一下顺着被告和第三人律师的思路呢,虽然我们是律师,但是原告律师也是律师呢。
白清浅不知道法官为了让原告赢得该案,将怎么理顺法律关系,认定法律事实,找到法律依据,也真是为难她了。
法官这么明显的倾向,要是还判断不了案件的最后归集,那也是太愚钝了。白清浅走出法院大门,便给当事人汇报了相关情况。虾有虾路,蟹有蟹路,各求多福,白清浅算是尽力了。
站在窗前,看三江口马路上来往的行人,回想着这两个案件,不禁自问:“律师真要做成如此恬不知耻地胡扯才算是本事?”
“出去走走吧,一起去看房子。”不知墨冰是什么时候进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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