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 > 现言 > 现言 > > 八、奇葩的理由 (1 / 6)
        白清浅怎么也想不到,一个简单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被对方律师扯出这么一大堆事儿来。

        买卖双方签了船舶买卖合同,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履行交船义务,后因为卖方一直不配合买方办理船舶的过户手续,买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白清浅代理买方,合同上白字黑字载明如果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卖方,视为解除。买方已经发了相应的通知。

        白清浅提了诉状,申请了财产保全,立案后只等着开庭审理。

        开庭那,被告没到场,代理律师带了一队助理浩浩荡荡地来到法庭。庭审时陈述交付给买方的船舶是条假船,不是合同约定的那条船,那条真船已经卖给邻三人,弄得白清浅一脸茫然,这可是欺诈行为,几百万的标的物,涉及刑事犯罪了。

        庭审中不但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告,还申请追加船舶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委托授权的代理人为被告,辩解委托代理人才是本案的真正卖主,又申请对案涉船舶进行鉴定。

        白清浅不理解对方律师的这波操作,委托代理人是接受卖主的委托授权,受卖主委托行使权利,其行为理应由委托人承担,白字黑字签得很清楚,证据确凿,睁着眼睛瞎话,也只是掩耳盗铃的伎俩。

        这假船和证据确凿的委托授权,怎么也不构成抗辩的理由。像白清浅这类脑子简单的律师,还真想不出这种自毁八千损敌三千的阴眨关键是白清浅不擅长睁着眼睛瞎话。证据在那里,还能胡袄,这内心得有多强大。

        无独有偶,白清浅手上的另一个案子也是如此。

        A、B、C三家公司投资合作一个项目,成立了项目公司。A占项目公司股权41%,B占29%,C占30%。A、B瞒着C偷偷签了行动一致人协议;A、C瞒着B签订了C拥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制的协议。行动一致人协议和一票否决制协议对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中也没有对股权转让有特别约定。现B将其拥有的项目公司29%股权转让给了C,C拥有了项目公司59%的股权,成为了控股股东。

        项目落地时,由A公司的控股股东D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D牵头组建由D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项目公司,运营项目的落地,并享有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现D转让了其拥有的100%的A公司股权,不再是A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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