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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铸刑鼎 (鲁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春秋第一百八十七年) (1 / 4)

        在楚国和吴国打了几场不疼不痒的仗期间,有一个事件不得不说一下。

        这也是在“春秋”历史上有一个重大意义的法律事件。

        这就是在鲁昭公六年、三月的时候,郑国的大臣子产“铸刑法于鼎”的事件,这是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的刑法法律刻铸在铜鼎上,也是中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春秋以前,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这当然是一种古老专制时代的遗迹。

        这是胡适先生的观点。

        当然,这毕竟现代学者的一家之言,可能也是站在现代立场上的一种观点而已,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局限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春秋时期”的成文法颁布,并非象现在这样的容易。

        单纯是传载工具就存在着很大的制约,比如:古代的书写工具是用竹简,刀子和毛笔,这就造成了传承工具上的限制,因此,古人流传下来的文章篇幅都很精炼,这也和书写有一定的关系,否则,长篇大论下来,得用多少竹子啊。

        而且,在古代的时期,真正能够识文断字的人很少,能认识字,估计在乡里都是一个文化人了,这也就造成了老百姓对于法律内容理解的障碍。所以,先秦时期的各种政治和法律制度,并非像现在这样完善和统一,迷信思想十分的严重。

        礼仪道德的规范,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无论是在夏朝,还是在商朝或者是周朝,法律只能是原则上的高度概括性的总结,具体落实到民间的复杂社会的实施中,就需要依据当时的社会状态和礼制进行必要的解释,当然无论是成文法律的解释,还是道德礼制的解释,重要的前提都是维护国家的贵族统治。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因此,在那个年代中,我们通过《春秋》和《左传》的记载就可以看出: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政治上的操作,还是为人处事,礼尚往来。基本上都是天理,鬼神,周礼和道德及礼制,很少有引用法律来进行说教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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