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 > 军史 > 军史 > > 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 (3 / 4)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自从李阳对秦军改制后,郡尉已经从军队体系脱离出来了,沦为了一郡之治安长官,用后世的话来,就是市公*局长。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

        也正是因为各地方上的行政官制如此,所以由此可见,大秦地方上的司法体系,是没有独立开来的。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是一地长官了算的。

        比如,在行省,就是巡抚了算;在郡,郡守了算;在县,县令了算。唯有监御史,才是隶属监察院,不受制地方长官。

        而且,特别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上诉一的。

        也正因如此,李阳认为大秦的司法体系必须要进行改革。所以他直接将司法从地方的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名为大秦司法署。

        司法署,自然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负责审案、判决,此时相当于就是后世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体。

        同时,监察御史们的机关则改为监察署,相当于后世的纪检监察机关。

        这司法署直接从地方独立出来,隶属刑部,不受地方长官制约,而且有争取的案件,也不是由地方长官巡抚或郡守来作最终的判定,而是直接上呈上级司法机关。

        比如,县级的司法署,存有争议的案子,或不服判决的案子,可直接提呈至郡级的司法署上诉,若还存争议或不服,可继续上呈行省司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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