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 > 军史 > 军史 > > 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 (2 / 4)
        什么调解,什么讹诈失败就算了,这些通通不存在,直接判刑,往最高的刑罚牛

        用李阳的话来,就是一个社会,人人只在乎得失,一个原本良善的人,却不敢轻易帮助他人,一个负有正义之人,见到不法行为却不敢仗义执言,不敢见义勇为,那这样的社会,是极其冷漠的,极其自私的,而如果这一切现象和现状是因律法造成的,那这样的律法就必须是要匡正和修改优化的。

        所以,大秦的律法,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可谓是提前做出了预防。

        李阳要让将来的大秦,每一个善良的人,都可以放心去乐于施助,去帮助有需要帮助的人,让每一个充满正义的人,可以大胆的去对恶势力和违法行为那个“不”字!

        同时,亦让每一个胆敢利用他饶善良,消费善良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相关律法,很快出台,直接便发布大秦各行省、郡县。

        与此同时,于公元十一年,初冬,秦国亦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

        大秦,原先的官制,地方上,各行省有行省衙门,行省下面有郡县两级,其主要是郡守、监御史、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

        郡守,郡的长官。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监御史,隶属监察院,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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