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 > 军史 > 军史 > > 第八百三十六章、十一长假(17) (3 / 4)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从事的职业,只要是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个人可以做出选择。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属合法的经营,单位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应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准。

        5、停薪留职违约致劳动关系解除能否得补偿?

        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停薪留职”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对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抱无所谓态度,甚至不辞而别,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用工单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停薪留职,大概也算“殷省特色”之一种,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

        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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