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薛昉诉你得他人宿藏之物,隐匿不送,本县问你,可有此事?”
“明府明鉴,双方买卖交讫,此宅现归妾所有,可有争议?”
“若有契书,自然无争议。”
“契书在此。”萧娘说罢在怀里掏出数日前与薛昉签订的园宅契书。
衙役把契书呈交卢导,契书以白麻纸写成,卢导展开一看,内容详实,如下:
天祐二年二月河南县百姓薛昉卖舍契
履道坊西门伊水渠畔房子一口并屋木,方圆十七亩,有居室、竹木、池馆。北至郭保保,西至孟万钧,南至冯援,东至陆大鸿。从天祐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河南府河南县百姓薛昉因缺少粮用,遂将履道坊居宅出卖与长安百姓萧娘,断作舍价,每地壹尺,断物壹石贰斗,合计肆拾石捌斗,其舍及物当日交相分付讫,更无悬欠,一定已后,不许休悔。恐人无信,立此为契,用作后凭。
出卖舍主薛昉(押)
同院人
郭保保(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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