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噢,好快呀!好吧,说一说!”夏天点点头道。
“是这样的,冯律师说音乐人和音乐发行公司的合作关系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单曲形式,就是只授权一首歌或者几首歌给音乐发行公司;一种是专属形式,在合约期间,创作的所有歌曲,无论好坏都归音乐发行公司所有。”陈义信简单介绍道。
“冯律师建议你最好选第一种。因为第二种合作,需要签订好几年的合同,而且每年必须完成一定量的作品,否则合约期限会继续顺延,到时候就会非常的麻烦。”
夏天点了点头,听陈义信这么说,他自己也觉得以“单曲形式”合作比较好。因为他除了写英文歌曲之外,还会写一些中文歌曲。如果这些歌也被唱片公司拿走,那事情就太麻烦了。
“冯律师还给了她在美国的同学的联系方式,说你有需要的话可以打电话找她。”陈义信又道。
夏天点了点头,“我知道了。”
“还有,我帮你打听过了,那位詹姆说得没错。如果音乐人把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唱片公司,的确版权就不属于本人所有了,要想收回版权,就必须要等三十五年之后,才能提出收回版权。而且还要提前十年向唱片公司发出终止申请。”陈义信又道。
“卧槽!”夏天一听就斯巴达了,这他娘娘的狗屁法律!三十五年之后才能收回版权?!那时候自己都多老了?!
“不过詹姆没告诉你的是,很多音乐人在把歌曲交给唱片公司时,会拿到一笔客观的预付金。除非是财政特别窘迫的公司,否则大多数都会给音乐人一笔钱,最高可能会有五十万美金。”陈义信又道。“不过这笔钱只是预付款。将来你的歌曲赚了钱,唱片公司还会再扣回去的。”
“擦,好黑暗!”夏天一听,忍不住骂道。
合着唱片公司都是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花,还能白拿自己的歌。难怪美国唱片公司那么赚钱了,光是这一手就赚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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