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以此表示我们不是制裁不了龙傲天,我们不制裁他是有法可依的!我们是要依法治国啊!
(那为什么不设置精神病杀人有罪的法律呢?因为打不过啊!设置了也执行不了太影响国家威信了!你看,那些国家能收拾动的人,不就统统算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类似的狂化能力,并不止龙家有,世界上也不只中国有,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精神病杀人都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比如说,1840年刺杀英国维多利亚女皇和凯塞堤王子的18岁侍者奥克斯福德因精神错乱而被宣告无罪;1981年精神分裂症患者约翰欣克利开枪击伤美国总统里根,最终他获得了无罪裁决,这甚至让他本人都颇觉意外(不过他至今仍被关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然而,正是从欣克利事件后,美国要求修改相关法律的呼声空前高涨,各州法律都做了不同改良,甚至有4个州完全取消了对精神病的辩护,即精神病犯罪与正常人同罪,还有11个州采用了“有病有罪”的裁决,对比过去,美国现在做精神病辩护的数量和成功率均明显下降。(资料来源何恬《英美两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判的演变》)
而在英国,据2000年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英国大约每周发生一桩凶手是精神病患者的凶杀案。当时的内政大臣杰克斯卓在下议院提出修改《精神卫生法》,要求将一部分对社会有巨大潜在危险的精神病重症患者强行收治。消息一出,民权组织立刻义愤填膺,要求捍卫这部分精神病患者的人权,但政府支持斯卓的立场,认为公众安全应该摆在第一位。
下一瞬间,天空暗了下来,星辰显现,无数的星光如雪洒下,投落到刑俊身上。
据说,乾坤七绝之天惊地动修炼到最高境界,可以吸纳九天十地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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