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吧,衣姐姐,案子脉络很清楚了,只要你走个上诉过场,一定能撤销这个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的。”
(后记:
最高法院判决:
证人蒋某某、李某某、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蒋某某证实其并不知衣某某让其参与熬制的化肥就是炸药李某某证实其并未让衣某某为其制造炸药,也不能证实衣某某是否有制作炸药的主观故意及目的左某某证实其在事先并不知道其与衣某某是在制造炸药,而只知道衣某某是炒肥料。
即三个证人没有一个人能证实上诉人衣某某是在制造炸药及要制造炸药之目的是什么,则所谓衣某某是在制造炸药的说法,至今也仅只有李大虎一个人的供述,并无任何旁证能与之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其确实有且仅有制作硝铵炸药的主观犯罪故意。
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至今并没有提供确实充分和科学完整的证据材料能证实上诉人衣某某利用硝磷酸铵复合肥搅拌硫磺等物制作的复混肥料就是硝铵炸药或其它爆炸物,也无充分的证据材料能证明上诉者衣某某确实有制作硝铵炸药的主观犯罪故意。
相反,上诉人衣某某供述其制作涉案硝磷酸铵复混肥料的真实目的,是拟用于杀灭其家承包了几十年的本村果林山害虫的说法,本院虽然至今无法绝对确认其真实性,但其此说法至少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非完全狡辩。
裁判结果
上诉人衣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衣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衣某某无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清,致定罪量刑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省丹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隆刑初字第00356号刑事判决
二、宣告上诉人衣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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