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院长:“嗯,听说过,三国时候简雍跟刘备举过的例子,现在没通奸罪了。”
【三国刘备时代,有次遇上大旱,要下令禁酒,酿酒的话都会有罪。但有官吏从民家搜得酿酒器具,正议论应否将他们与酿酒的人同罚。一日简雍与刘备一同游览,看见一对男女走过,简雍就对刘备说“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他们就要行淫,何以不将他们缚起”刘备觉得奇怪,便问道“卿何以知之你又怎知呢”简雍就幽默地回答“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他们都有行淫的器具,与在民家搜得酿酒器具一样。”刘备听罢大笑,也就放了私藏酿酒器的民家。】
刑俊点点头:“我明白了,那当初具体在他们家查到了什么呢?”
邵院长调出手机,联系了一下,调出了资料:“嗯,查出来了,在这里,衣姑娘你也看看,有没有什么出入。”
当时卷宗判决如下:
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衣某某在本区板桥镇沙坝村沙坝1组其家中院场内,用其事先准备好的硝磷酸铵复合肥料、硫磺粉、柴油、木屑、铁锅等物炒制炸药,左某某、蒋某某不知情参与其制作。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正在炒制炸药的衣某某人赃俱获。当场查获硝酸铵炸药疑似物16袋、重4266千克,用于炒制炸药的硫磺粉一袋、重18千克,柴油9升,硝磷酸铵复合肥料14袋、重560千克,木屑一袋、重35千克,铁锅三口。经鉴定,从查获的硝酸铵炸药疑似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铵根离子、硫酸根离子、钙离子均检出柴油及木屑成分均未检出TNT成分。经公安机关侦查实验,可以确认电雷管和硝酸铵炸药疑似物已经发生爆炸,涉案混合物是爆炸物原材料。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
一、被告人衣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扣押被告人衣某某制造的爆炸物399千克、铁锅3口、硫磺粉18千克等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予以没收。
刑俊扫了一眼:“也就是说,无法确认涉案混合物是硝铵化肥、还是硝铵炸药。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实验认定涉案混合物是爆炸物原材料?
那些疑似爆炸物的原材料还在吧?带我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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