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
艺人于合约期内独立创作(词/曲)之音乐作品,其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性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授权公司。
公司无需就此转让支付额外对价,相关创作价值已体现于艺人收益分成及公司提供的培训、出道资源中。
若作品系与公司内部制作人(如俞永镇总监、KENZIE老师等)共同创作,则著作权由公司与创作者共有.
具体分配比例依内部贡献度另行约定,但公司保有最终决定权与商业运营权。
收益分配:
“艺人因演艺活动产生的所有收入,须先行进入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将在扣除以下成本后,按约定比例与艺人结算:
活动直接成本(制作、宣传、差旅)。
形象维护与团队运营成本。
……
完成上述扣除后的净收入,由公司与艺人按下述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可根据艺人发展阶段及贡献度,在附件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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