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证据证明,被告方的所谓‘专利侵权’指控,完全是诬陷。真正侵权的,是他们自己。”
陆时衍拿起一份文件,呈递给法官。
“这是苏砚女士公司的原始研发记录,时间戳显示,相关技术的研发完成时间,比被告方的专利申请时间早了整整十一个月。”
法官接过文件,翻看了几页,点点头。
对面站起来一个律师,四十多岁,头发梳得一丝不苟。
“审判长,我方反对。原告方提供的研发记录,是单方面制作的,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而且,技术研发不是写日记,记录时间完全可以造假。”
陆时衍看着他。
“那请问,被告方的专利申请文件,又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那个律师笑了笑。
“专利申请文件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核盖章,当然是真的。”
“盖章只能证明申请时间,不能证明研发时间。”陆时衍说,“如果被告方在研发完成之前就申请了专利,那他们的专利本身就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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