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
武长风对此倒是不担忧,转而问道:“我有意在堡内打造兵甲,还望何大人在周大人面前美言几句,通融通融。”
如今的劲勇堡有铁匠,有火炉,加上武长风的指导,打造兵甲在技术层面并非难事。
但问题是,可不可以,是否合乎规定的问题。
明朝对兵器的制造和管理有严格的规定。
在中央,工部虞衡清吏司下设立军器局和鞍辔局,负责武器装备制造工作。
各地卫所墩堡若要制造武器,尤其是火器,开工前需得到朝廷批准。
对于军户而言,他们虽属于军籍,但主要是承担军事任务,并非专门的兵器制造人员。
此外,《大明律》对民间私自持有和制造兵器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
私自制造并私自持有则罪再加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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