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奏请取问”之制。
地方五品以上官员犯罪,无论所犯罪行轻重,均需由所司将其犯罪情由具述,奏请皇帝。
由皇帝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审讯以及处罚。
然后要经过地方审理这道程序。
若皇帝决定对犯官进行审讯,地方布政司和按察司,需将案件问拟完备,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将案件申详刑部,按察司则申详都察院。
这还不算完。
案子送到京城,刑部、都察院要进行覆审,再将案件转交大理寺详议。
大理寺若认为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可驳回改正,再问。
若驳至三次,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
对于地方三品官这样的高级官员犯死罪的案件,通常需要在朝堂上进行廷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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