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冒赈一案,内阁、都察院、户部皆有失察之责。”
“内阁大臣以及相关官员,罚俸一年,首辅温体仁,罚俸三年!”
众臣闻言,都是长长地松了一口气,纷纷称颂皇帝圣明。
大明的律法,不可谓不严苛。
平时没人当回事,可要是较真起来,那可是相当要命的。
在《大明律》中,对渎职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分为“轻重三等”。
凡官不奉公法,擅离职守,轻则杖一百,徒三年。
重则斩监候,以其犯罪情节论。
其在外官委官,虽有罪未至死罪,皆杖一百。凡在外委官及杂犯并如其法。
其中对于官员的渎职犯罪,处罚最为严厉的是“以私罪而不举劾”的规定。
所谓“私罪而不举劾”,就是指官员因主观过失而未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即《大明律》中规定的“公事不办、私干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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