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获之物列于左:
粮秣
得稻二千石、麦一千八百石、粟二十万石、杂谷千余石。
又获面万余斤、精米万余斤。
皆匪劫掠所得,可济军食,亦分赈附近灾民,以安民心。
本应上缴府库,以充府库之用,然镇监卢时元大公无私,将其以授我军,做口粮自用。
军械
刀八百口,内长刀五百、短刀三百;
枪一千杆,矛五百余,另有马槊数根;
弓二百张,矢万余支;
弩机百余具,弩矢千余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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