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这名男子犯了强奸罪,为何会与这女子扯上关系呢?”
实际上,在唐朝之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有单独的强奸罪这一罪名。
大唐将强奸罪与通奸罪等罪行区分,并详细记载于《唐律疏议》之中。
根据大唐的法律,如果妇女是主动与男子通奸,那么将按照通奸罪来处罚。
然而,若妇女起初遭受强奸,但后来出于无奈顺从了男子,这样的情况也同样会被视作通奸处理。
简而言之,要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妇女自始至终坚决反抗,使得男子无法得逞,或者妇女在被打晕、打伤后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女子前去官府告发,官府才会以强奸罪来处罚那名男子,否则,两人都将按照通奸罪受到惩处。
大唐对于强奸犯的处罚力度是相当严厉的,并且对于强奸罪有着细致的划分。
根据情节的轻重,处罚也会有所不同,轻者施以杖刑,重者则直接判处死刑。
李世民有些无语道:
“这名男子,大冬天在冰面上......这得急色成啥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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