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里,大明律中并没有关于冤案上诉的条款,即便是这六合知县判得不对,也并没规定老百姓可以到应天知府那里喊冤。
不过……
徐鼎臣忽然想起一个特别条款!
当时,作为县学学生的徐鼎臣,还只有七岁,听宋夫子提起这条款的时候,甚至觉得有些荒诞。
历朝历代,似乎都没有过如此凌厉的规定。
西周时期,有“路鼓”和“肺石”。
唐代,有邀车驾制度。
宋代的登闻鼓、元代的“叩阊”……
虽然也都有直诉冤情的渠道,但从没听说过,百姓可以将徇私枉法的官吏直接捆绑起来,送到京城,交给皇帝治罪!
那可是朝廷命官啊!
这不是视同造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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