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若当真如此做,这个责任似乎确实是不太好追。
首先,借贷青苗法的借贷人是换井的民户,十之八九是会以族产的形式借的。
北宋是有族产这个概念的,庆历新政中范仲淹的变法十条唯独就留下的就是这么一条。
然而众所周知,集体的功劳就等于没功劳,集体的责任就等于没责任,那这集体的借条……
官府本来就不占理,也找不到具体背锅的人,便是想欺负老实人也找不到这个老实人的。
至于那些赚了水钱的富户?人家也付过钱了啊,当人家是好欺负的么?
按理来说,这个钱的追责,当然是应该要落在这些胥吏的头上的,也是最应该落在这些胥吏的头上的。
那么,如果这个钱他们有,那当然好说,如果没有呢?
百姓欠了官府的钱,为了平账,胥吏可以苦苦相逼,哪怕是最后让百姓卖儿卖女,也不是不可以。可如果这个钱是拿来做生意,赔了,那么请问,谁去逼迫胥吏们去卖儿卖女。
这和挪用税款还不太相同,北宋的税收本质上还是唐朝的两税法,这税法从中唐到北宋,中间还隔了个卷到人间地狱的五代十国,赵匡胤的太祖改制,赵光义的太宗健制,又经过了一百多年的不断摸索发展,才终于变成了现在的样子,拥有一套十分完备的体系制度追责制度纠察制度等。
青苗法呢?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