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一个容易让人忽视,但其实非常严重的罪名。
因为这个罪名“上限”很高!
危害公共安全,就意味着,这条罪名侵犯的很可能不是单一个体,而是众多个体!
比如纵火烧楼,井水投毒,闹市区传播病原体等等,都可能造成极大伤亡和损失。
这些行为,都算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刑法对这一罪名的量刑也是极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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