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明代首创的京察制度亦是如此。
洪武六年九月,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对京官三十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每考可升一等,这就是京官考满制度的雏形。
洪武九年十二月,规定每岁一考,九年为满。
洪武十四年十月,又对京官的考核方式,及考核周期进行了规定,五品以下京官由其所在衙门堂官对其填写考语。
考核结果或是称职之语,或是平常之语,或是为不称职之语,三年为一周期,九年通考黜陟。
四品以上官员的任满黜陟,由皇帝直接决定。
明初定制,“京官考察,即行黜陟于考满之时”,洪武时期以考满形式对京官进行考核,此时尚未有十年或六年京察之说。
在经历过一段对京官无定期考察之后,至天顺八年才又下旨规定,对京官十年一察。
据《大明会典》记载:“天顺八年奏准:每十年一次举行,不拘见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省祭等项,俱公同本衙门堂官考察。”
考满制度规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时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职,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
于是在弘治九年二月,吏部郎中黄宝率先提出京官六年或九年进行一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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