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萌发出一种新生王朝该有的生机活力来,不再像以往那么压抑、死气沉沉。
就在蒙恬班师回朝不久后,陈宏就完成了《大秦律》的编纂。
这部囊括方方面面的伟大巨作,以律法的形式划定农业赋税的上限就是“十五税一”,不准超过此线,不准颁布苛捐杂税,一切苛捐杂税都是不合法的。
还第一次明文规定了贵族公卿王侯犯法,与庶民同罪,刑上大夫,不得区别对待。
不管实际做起来做不做得到,至少在明文法律上,两者是平等对待的。
这已经是史无前例的一大进步了。
虽然因为权贵拥有的太多,就算处罚一样也是不怎么心疼,甚至不痛不痒的。
甚至实际施行起来,必定是权贵有无数方法规避律法的惩罚,小民有苦无处诉说,必然吃亏。
但至少在律法层面,承认了权贵犯罪,与庶民同罪。
这样在思想上,人们就会知道权贵也是要受律法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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