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人就要回答了。
决定犯人死刑与否的是律法。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也好,押往刑场的执行者也罢,都只是维护律法的工具,主管性能依然是律法,是这种死物决定了犯人的生死,犯人不应该把自己的死亡怪罪到任何一人身上。
那么,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
如果法官和执行者是工具。
工具又怎么可能决定持有者的想法呢?
说的更直观一点。
这就像是你的手里有一把枪。
你开火了。
然后说,这是枪的毛病。
是枪的扳机控制着你的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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