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多想。
王砚明继续看向第五场,书判一道。
“有里民甲,以田质于乙,约三年赎还。”
“逾期不赎,乙遂售田于丙,甲后赀至,欲原价取赎,丙不与,相争至官。”
“据律拟判。”
他看了一眼,提笔就写。
这道题考的是《大梁律》里的典当,买卖,赎回的规矩。
他以前在张府当书童的时候,跟着张举人看过一些律法方面的书,加上之前范子美赠他那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上也学过,所以,答起来不算难。
想了想,他写道:
“查《大梁律.户律田宅》有载,典卖田宅,三年不赎者,听主抽赎。”
“若业主无力取赎,听其别卖,今甲逾期不赎,乙售田于丙,于律无违,甲既已逾限,不得以原价强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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