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端坐正中,拿起早已拟好的判决书,沉稳的声音通过扩音器清晰地传遍法庭每一个角落:
“京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小龙、唐小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唐小龙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唐小虎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与组织犯罪活动。”
“被告人唐小龙、唐小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多次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中,被告人唐小龙系主犯,被告人唐小虎系主犯。”
“被告人唐小龙、唐小虎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中,被告人唐小龙、唐小虎均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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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小龙、唐小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主犯,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唐小虎虽系骨干成员,但相较唐小龙作用稍次。其余被告人根据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犯罪情节,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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