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卫东又细算了签署日期和截止日期 —— 九百九十九年?这不就是近一千年吗?怎么会有这种地契?他带着疑问继续往下看:
授予方:港岛总督府(代表英国君主)。
受授予方(产权人):
张明山(g Ming Shan),国籍:中国,港岛居留证编号:HKR-1897-215。
陈敬堂( King TOng),国籍:中国,港岛居留证编号:HKR-1896-178。
注:上述两人共同持有该地段产权,各占五成权益,享有同等使用、处分权。
这张地契是张明山和陈敬堂的?可他根本不认识这两个人啊!
继续看下一张纸,内容是 “产权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该地段因公共建设被征用的,产权人有权获得港岛政府按当时市价计算之补偿。
义务:产权人需按港岛《差饷条例》,每年向政府缴纳差饷(税率按该地段年度估值的 3% 计算)……
再往下一张,内容是 “特殊约定”;最后一张的内容是 “签署确认”。地契底部备注:本契据经港岛土地注册处登记确认,登记编号:REG-1898-L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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