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双方协商,自愿断绝父女、母女关系,从此:
朴顺姬与朴 XX、金 XX 不再以父母子女相称,互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双方财产互不相干,往后生老病死、吉凶祸福,各由己担,概与对方无涉;
朴顺姬之女淑珑,亦与外祖父、外祖母断绝亲属关系,永不往来。
朴 XX、金 XX 自愿接受朴顺姬所付人民币三千三百元,作为此前抚育之恩的一次性补偿,此后再无任何经济纠葛。
本协议一式两份,立书人及关系人各执一份,自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立书人(签字):朴顺姬(待签字)
关系人(签字):朴 XX 金 XX(待签字)
见证人(签字):杜海波 沈卫东 杨小曼(待签字)
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杜海波念完断亲书,朴顺姬父母对视一眼,脸上都是喜悦,心里更是狂喜。
“啊!怎么还给他们三千三百块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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