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尔玛在精神病院住了两天,其间也没受到什么虐待,除了按时服用一些常用镇静剂外,诸如电击之类的刑罚倒是都没尝到。
随即法律开始正式介入这个问题。
当地法官在精神病院的一间会议室里成立了临时法庭,来负责处理此事-第一,她如愿是否合法?其次也就是艾尔玛之后应该是以精神病院为家,还是拍拍屁股离开继续担任自己女儿的经纪人。
因为艾尔玛曾经学过法律和精神病相关课程,所以她要求给自己辩护-这很正常,法庭也就同意了这个要求。
艾尔玛之所以被关在精神病院好几天,而不是酒醒后就被释放,是基于该院的一位医生恰好也是医院院长-墨菲斯医生的诊断(这天恰好是轮到他值夜班)。
他认为艾尔玛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缺乏足够的自控能力,必须留院观察治疗,随便出院的话,可能会给社会带来麻烦。
艾尔玛立刻对其进行质证,然后很轻易的从墨菲斯医生的回答中找到矛盾之处。
比如,墨菲斯医生至始至终只作出过一次诊断结果,就是艾尔玛被送入精神病院的时候,当时她的精神状况确实有很大问题,但是,这是在服用大剂量精神药物与酗酒后的现象。
这两点,她的血液报告和卡顿小姐的口供笔录都能证明。
如此就显得非常荒谬,判一个醉鬼精神分裂,然后要在精神病院继续治疗。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