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 > 历史·时空 > 外国历史 > > 第102章 并联办案 (5 / 6)
        1、违反了《联邦食品管理条例》-某家养老院的厨房有蟑螂,这是联邦条例,理应有联邦检察署驻纽约东区办公室的所罗门·布隆海姆先生负责。

        2、向大卫·希尔行贿,根据法律本州的商人向本州的国会议员行贿,属于州内政行为,由州司法机构负责,州司法机构就是民主党自家地盘,查尔斯·海因斯检察官亲自出马还怕咬不死大卫·希尔?

        这里面所罗门也算懂得进退,两个罪名孰轻孰重,一望而知,显然这是让海因斯吃大肉,联邦方面喝口汤而已。

        海因斯这才觉得所罗门这家伙虽然霸道,但还真是个讲道理的合作伙伴。

        这样的结果就是,两份一摸一样的上诉状,分别在同一时间分别由所罗门送到联邦驻纽约初等法院,由海因斯送到纽约州高等法院(这是纽约州的初等法院,只是名字叫高等而已。)

        然后,两个法院的法官会在同一时刻宣读判决书,而判决书的内容也存在“技术性”差异。

        联邦法院主要审判其违反联邦卫生条例的罪行,而州法院审判其行贿罪,刑期是一样-四个月。

        同时由于是一个人犯了两个案子被同时提起公诉和审判,所以伯格曼虽然被判了“double”的四个月有期徒刑,但作为一个大活人,他只能“同时”履行一家法院的判决-也就是去联邦监狱坐牢。

        至于州法院判的四个月有期徒刑也仅限于名义上,伯格曼不会再去蹲四个月,毕竟要是实打实坐八个月的牢,那就违反了一案不得两审的原则。

        这就是所谓的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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