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标准也被最高法院所接纳。
但可以看到这个定义依然是含糊不清,有着巨大的扯皮空间。
并非大法官们在制造模糊,实际上他们也有不得已的苦衷,一方面要保护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必须警惕色情制品对社会的毒害作用。
厄尔·沃伦本就是自由派人士,主张尽可能的放松管制,罗斯案就是其司法理念的体现。
事实上,罗斯后来被判无罪,但是同时也打开了色情之门。
米哈伊尔·尤列维奇·贝格指出,“(此后)出版商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印刷充斥着大量性描写的作品,而法庭也开始对性表达采取更加解放的态度。”
从《尤利西斯》到“罗斯案”的审判脉络可以清晰的看到,色情制品要从整体上认定,一本书因为一张单独的果照或者露骨的300字描写而被整部禁掉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
大法官的本意是尽可能的保护言论自由,让民众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
然而现实是……民众确实看到了更多的作品……
至于更好么……
这么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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