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律师是米国普通人实现阶层跃迁的快车道,那么在大法官面前做陈述,就是快车道里的快车道,没有限速,只要你业务能力够野。
爱德华选择成为宪法上诉律师也是出于这方面考虑,最高法院名义上会受理所有案件,但实际中却严重喜好和宪法有关的案子-这其中又以和第一修正案有关的案子为多。
宪法是合众国立国之本,是一切法律的上位法。
由于联邦-州的二级并立关系,许多联邦法案对州是没有管辖权的,但是宪法例外!
从政府角度来说,宪法是联邦最坚硬的长矛,用以刺破各州的司法自治权。
反过来,宪法也是州政府最牢靠的盾牌,用以抵御联邦政府的司法侵蚀。
当然,有时候州政府也会反将一军,通过起诉联邦政府来维系自己的利益。
在其他国家,宪法通常和普通人普通案子关系不大,但米国是例外,违宪上诉是最好的反击方式,也是反败为胜的常用套路。
正如同谢尔顿案件时,爱德华所总结的那些司法斗争的策略所讲述的那样:
1几乎所有刑事被告实际上都是有罪的。
2所有的刑事被告的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都相信第一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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