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德华的专业方向是宪法,尤其是第一修正案方面,但从职业性质分,他属于刑事案件律师。
毕竟只有刑事犯才会特别强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爱德华也曾经不无揶揄承认几条原则:
第一条,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是有罪的
第二条,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的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相信第一条
第三条,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被告所犯下的罪行,比在宪法允许的范围要容易的多,很多时候不违宪就无法定罪。
这这段时间里他又把这套理论加以完善,形成了一系列新的观点。
第四条:几乎所有的警察在问到他们为了认定有罪的被告是否会违反宪法时都不说真话。
第五条:所有的检察官、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都知道第四条。
第六条:很多检察官在警察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时都暗示默许他们去撒谎。
第七条:所有的法官都知道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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