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废除困难,那就很好理解了,后来者若是想废除以前任老爷名字命名的法案……难度可想而知。
当在一年级的司法历史课程中看到这些匪夷所思的法律时,爱德华觉得这应该是大规模的行为艺术,这些法律中不单有12岁是合法结婚年龄。
还有诸如:入夜后妖精不得进城(所以女支院都只能开在城里?)
晚上9点之后,在任何提供冷饮或三明治的地方,都不可以鸣笛!
青蛙跳跃比赛可以,但是如果青蛙死了,不能吃掉!(iamangry!)
午夜12点到早上6点之间不可以在车旁野餐。(但没有说是否可以野战)
禁止在人所能听到的范围内街道、人行道和公路上说脏话、诅咒。(五讲四美三热爱?)
不可以和老虎、豹等大型猫科动物直接接触。(不知道是不是禁止引诱大型犬科动物上钩的游戏)
但教授同时也解释了,这些奇葩法律的存在时间只怕比合众国都要长,不少在殖民地时期就已经发挥“法律效力”。
同时由于海洋法系“一事一议一法”的缘故,在早期司法制度尚且不完善的时代,这么做反而是最节约司法成本的,比如9点后不能在提供冷饮的地方鸣笛-究其渊源很可能是曾经有个人在九点后吃冷饮受过往汽车鸣笛惊吓而导致噎住……那们一个一两万人的小镇,可能也没啥专业律师,大伙一合计,那就立法禁止吧……
天长日久类似法律越来越多,而且这种法律绝大部分是州或者县级法律,和联邦政府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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