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游行前,史蒂夫和李在爱德华的陪同下去镇上向治安官报备了参与人数,集合地点,行走路线,需要的时间等等。
这种提前报备条款,属于州内政,联邦层面无权干涉。
大部分州的法律都规定,如果要进行大规模群体性活动需要到当地政府或者治安管理处进行申请许可,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
实际上这条法律基本没有人在乎。
尤其是搞运动的nger们,他们做事情从来没有计划,哪天灵感来了或者缺钱缺电视机了就聚集起来高呼口号,一通“零元购”后再散开。
政府方面也拿不到人,就算抓到了带头的,对方也辩称,我就是自己散散步,其他人跟着我来,我也不能劝他们回去不是?
而且你们看看,现在你把我抓到局子里来,刚才散开的同胞们又在警察局门口聚集起来,你们是打算再来一波零元购么?
警察只好忍气吞声的放人……
尤其是到了六十年代,这条法律已经和臭狗屎差不多,不但没人遵循,甚至有不少老爷建议,干脆废除掉好了。
毕竟,满大街的示威人群才是“美丽的风景线”,会让合众国的“空气充满香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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