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 > 历史架空 > 清朝民国 > > 第394章 艺人管理条例 (3 / 4)
        而韦珣做的就是参考华夏老一辈艺术家的成长,决定由国家在艺人中挑选佼佼者,冠以艺术家之名。

        至于那些艺人,依旧是贱业。

        因为韦珣明白,这类人多了去了,没了一个后面还有几十个。

        为了避免出现后世某些人发布辱华言论,欢天喜地去参加靖国神社婚礼,然后华夏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裁他们,韦珣还下来刑法部门制定了相关法规。

        第一项就是遗忘历史罪和侮辱先烈罪,艺人一旦被切实的证据举报,就会对艺人进行抓捕,对艺人所在公司处巨额罚金,对艺人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刑法。

        敢有人宣传什么南京大屠杀日本人没罪恶,欢天喜地参加靖国神社回力,穿着旭日旗这类人,都得坐牢去。

        第二项是煽动舆论罪,对于那些煽风点火蹭热度的行为,一旦被查到是歪造扭曲事实,借用舆论倾轧的,一律等同于诽谤罪,且处置的量刑也是三年以上。

        第三项则是公众人物德行亏失罪,潜规则、包养、离婚复婚再离婚、出轨、赌、毒、嫖等有负面影响的行为,依旧会处巨额罚金和五年以上的刑罚。

        除了这些,还要其他如限制雇佣随员,禁止扰乱社会秩序等条例约束。

        几个罪名,在韦珣看来极有必要。他可不想看到后世某些所谓的割割能封路,明星优先路权,绑架粉丝抨击社会等行为。

        艺人可以赚钱,可以当作职业,但不可能高人一等。

        因为在韦珣看来,一个艺人再怎么样,他做出的贡献也不一定比一个教师一个工人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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