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规定:亲王王子要入侍,这更是含有人质之意。
后来又规定:王府废除王府的相傅,升长兄司为正五品,长史由皇帝亲自选派,若王有过,则诘问长史,即长史有监督、规劝藩王之责。
到了洪武后期,藩王虽有藩号,但已是列爵不治民,分封不锡土,食禄不治事;
王国文官由朝迁选派,犯法时依律审判;
王国百姓有侮慢王的,亦要解京审问明白然后才能治罪,以防止王对封地内官民的控制;
经济方面则删除了王府若有兴建工程,有司即时由王所居的城中市户差付,不得稽延这条;亲王的岁禄亦减为万石。
到了正德朝的时候,藩王在封地有了更多的限制,如二王不得相见;不得擅离封地;即使出城省墓,也要申请,得到允许后才能成行;
如无故出城游玩,地方官要及时上奏,有关官员全部从重杖罪,文官直至罢官,武官降级调边疆;
藩王除了生辰外,不得会有司饮酒;王府发放一应事务,地方官要立即奏闻,必待钦准,方许奉行,否则治以重罪。
王府官亦改用高年不第举人、落职知县等担任,成了位置闲散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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